广州出轨取证调查: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存在于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确认、保护、提取、呈现转换和归档、。 取证的主要对象包括硬盘、手机、存储卡等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一、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手段
当前深圳侦查取证,信息时代已经到来,手机、电脑和网络作为信息载体正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方式和新方式。 信息化、高新技术推动职务犯罪手段和犯罪危害快速升级,隐蔽性、多样性、严重性、复杂性凸显,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传统的“两条腿加一张嘴、两张纸、一支笔”侦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 现阶段需要依靠先进的高科技手段侦破犯罪、证明犯罪。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树立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手段的意识。 凡与涉案人员有关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均应按程序提取并送交派出所。 在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用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修复、还原、提取和分析。
2. 电子数据取证基本原理
(1)介质不损坏原则。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剧烈碰撞和防磁,以免损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在提取、分析和使用时,应注意保护存储数据设备的完整性。
(二)数据原创性原则。 我们在分析、提取和查看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时,要注意不要改变原始数据,即以“只读”方式进行各种操作。
三、电子数据技术取证基本流程
电子数据就是证据之一。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检查、扣押、扣押物证、书证、搜查等方面的规定。 电子数据取证分为现场核查阶段和证据分析阶段两个阶段。 现场勘查阶段一般由侦查人员进行,主要是获取可能的物证,如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存储卡等可能存有证据的介质。 证据分析阶段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对获取的存储设备进行深度检查,查找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生成报告,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信息。
二、对检察机关发展电子取证技术的建议 1.电子数据取证是常规侦查手段
手机、电脑、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职务犯罪与电子产品和网络的使用密切相关。 侦查工作与技术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已经成为侦查手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 以往,侦查人员仅凭肉眼就可以在被侦查对象的纸质材料上找到犯罪内容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基本原则(1),而现在必须借助电子取证技术,才能恢复和发现被删除的犯罪内容。 在高检、省检察院关于自侦部门侦查装备建设的文件中,电子取证设备是最常用的设备,要求配备办案队伍。 这表明电子技术取证不再是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掌握的技术。 它现在是常规的调查措施之一。
2.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设在侦查部门
电子数据取证是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是侦查人员今后外出办案时必带的常用侦查工具。 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作为电子数据取证的中心,负责对前端回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呈现。 并出示有价值的证据材料。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具有极强的易变性,极易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发生变更和丢失。 一旦操作不规范,就有可能丢失重要证据。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 电子数据体量巨大,内容复杂。 只有侦查人员才知道什么与案件有关,什么有价值。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只能设置在指挥中心或侦查部门,因为他们与侦查人员接触较多,便于沟通。 往往在前期侦查阶段,侦查技术人员通过案件线索评估、通讯信息分析等技术手段,了解案件侦查情况,在海量信息中寻找有价值的材料。 在《反腐败侦查装备三年建设规划》中深圳个人信息调查公司,高检、省人民法院要求侦查部门配备电子数据取证设备五大项,这也表明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室应设在侦查部门获取案件资料和技术取证。
3.建议建立省市电子数据技术取证工作室
电子设备具有更新快、种类多、型号杂的特点。 相应地,电子取证设备具有更新快、成本高、专业要求高等特点。 因此,建议省、市检察院侦查部门设立侦查技术中心。 数据取证工作室,配备高科技多功能侦查取证分析平台、手机侦查取证设备、电脑取证取证设备、计算机取证取证、硬盘、闪存修复设备、现场机转工具、硬盘拆解工具、无尘室(或无尘工作台)等投资大、功能强的设备。 基层法院配备了手机取证取证、计算机侦查取证设备、硬盘只读设备、无线信号屏蔽器(袋)等简单实用的侦查设备。 数据提取固定工作。
4.调查人员要学会提取固定的基础知识和方法
广州出轨取证调查侦查民警在拿到被侦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后,要注意立即关机或调成飞行模式。 短信或新来电会覆盖旧的数据内容,从而增加电子数据取证的难度。 例如,拿到硬盘后,要注意防尘、防磁、防震等,因为这些都可能造成硬盘损坏或数据丢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侦查信息化和设备现代化指导反腐败侦查办案》
[2] 彭锦荣. 《手机电子数据取证、固定、确认都很重要》,载于《检察日报》,2013年6月5日。
[3] 孙晓敏. 《澄清“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载于《检察日报》,2013年5月27日。